为了确保预算草案完整全面地反映预算信息,便于代议机关审批监督,也便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监督政府的财政行为,建议将预算草案项目细化到项,有条件的要细化到目,如一些建设性事业支出等。
东晋时期,在另一场关于肉刑的辩论中,大将军王导认为: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刑,必骇远近。这些建议很快便得到清廷的接受,其涉及的几项重刑被明令废除。
王永宽的《中国古代酷刑》4分27节描述了中国古代酷刑的施行手段和典型事例:凌迟、车裂、斩首、腰斩、剥皮、炮烙、烹煮、剖腹、抽肠、射杀、沉河、绞缢、鸩毒、黥面、割鼻、截舌、挖眼、断手、刖足、宫刑、枷项、笞杖、廷杖、鞭扑、兽咬、拷讯(各种手段和器具)、杂刑。至于奏疏的具体建议,便是废除《大清律例》内其中三种执行死刑的方式(凌迟、枭首和戮尸)、刺字刑和缘坐(家族株连,即基于亲属关系连带负刑事责任)。这是动物不会对其他动物做的事,也不是人对动物做的事,却是人对人做的事。81美国学者史加利(Elaine Scarry)在1985年出版一书,名为《在痛苦中的身体》82,被形容为是对为什么酷刑是恶的典型(epitome of evil)的经典论述83。80 Francesco Campagnoni的话,转引自Peters, 同注13,页187。
33 转引自Peters, 同注13,页5。也还是为了自己生病的缘故罢,这时就想到了人体解剖。第三,肉刑是对犯罪者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41的办法,如西晋武帝时任廷尉的刘颂上表说,肉刑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亡者[指逃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
50 张国华,同注35,页193。在证据的层级中,两个证人的见证或被告人的招供被视为最可靠的证据,于是古罗马的拷问制度在十三世纪后再次流行于欧洲大陆。中篇是罚刑,包括劓刑、割舌、墨刑、毁眼、砍手、刖足、宫刑、枷项、笞杖、廷杖、鞭刑、兽咬、杂刑。……酷刑是对个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 此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 的最大侵害。
8鲁迅先生曾经指出:自有历史以来,中国人是一向被同族和异族屠戮、奴隶、敲掠、刑辱、压迫下来的,非人类所能忍受的楚毒,也都身受过,每一考查,真教人觉得不像活在人间。此外,此改革并不彻底,仍容许刑讯在一定范围的存在,直至民国成立,孙中山先生在1912年3月2日终于宣布: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
例如东汉光武帝诏令群臣集议是否恢复肉刑时,光禄勋杜林引用孔子的话大力反对恢复45: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学者指出,这并非因为英国人比欧洲大陆人更加人道或理性,而是因为英国人的刑事程序粗糙得毋须使用拷问19。但是,在此时此地,你我都能感到良心的呼唤,作出正确的抉择,在我们有限的人生道路上,朝我们应走的方向奋进。9从酷刑史的角度看,酷刑却绝非中华文明的专利,西方文明史上的酷刑 ― 无论是在死刑的执行方法或刑讯逼供方面 ― 的惨烈和广泛程度毫不逊色于中国。
在德国的卢登堡(Rothenburg),也有一个中世纪刑事博物馆,笔者多年前到访时买了该馆出版的《历史中的刑事司法》一书11,其中介绍的死刑方式包括斩首、绞刑、以轮裂体(breaking on the wheel)、溺毙、沸腾、火烧、活埋、肢解(quartering,类似五马分尸),另外也介绍了以下的肉刑:挖眼、斩手、斩手指、割耳、割舌。人是万物之灵,此灵既有其至善之面,也有其至恶之面,于是人类的历史和文明既有其光明之面,也有其阴暗之面。……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89 Henry Shue, Torture, in Levinson, 同注1,第2章。
对于拷问和酷刑史有深入研究的兰本教授(John Langbein)指出23,拷问制度在十八世纪后被废除的其中一个主要因素,乃是在十六、十七世纪出现的刑罚制度和证据法上的变更。正因如此,沈家本便以仁政之要务来形容修律以废除重刑的工作。
49 《晋书·刑法志》,转引自张国华,同注35,页193。86史加利把酷刑的结构总结为从真实的痛苦向虚构的权力的转化87。
中华法文明史中令我们值得自豪的一点是,虽然在汉文帝以后,在东汉、三国、两晋等时代以至宋代都出现过关于应否恢复肉刑的论争,但主要的肉刑(至少在法律条文上)始终没有复活,统治者始终没有采纳恢复肉刑论者的主张。68陈氏指出,对少数司法人员来说,打人简直成了家常便饭。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用下流手段进行刑讯逼供或处罚。实施侮辱性的讯问或处罚。对于重罪来说,原有的刑罚只有死刑(当然有执行死刑的各种残酷方法)和肉刑(涉及对于身体造成永久伤残),但在十六、十七世纪逐渐出现新的刑罚,如劳役刑和流放。
于是在法院里逐渐发展出新的证据标准:原有的证据标准(要求定罪必须基于至少两人的见证或疑犯的招供)被认为只适用于该判死刑或肉刑的案件,而如果案件所涉罪行的刑罚只是劳役刑或流放,则法院在定罪时可采用略低的证据标准,即被告人的招认并非必要条件。他的小女儿名叫缇萦,向文帝上书说: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
第五章:鞭刑·切断刑·粉碎刑(内容包括锁鞭、猫鞭、西班牙式胳肢器、西班牙蜘蛛、锯刑、头盖骨粉碎器、头盖骨压碎头箍、拇指压碎器、膝盖粉碎器)。他理解到教未施而刑已加是不对的,他又明白到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的重要性,肉刑的弊端之一在于它对欲改行为善的人构成障碍。
历史学家指出14,拷问制度的强化和罗马帝国时期皇权的强化息息相关,随着皇帝地位的提升及其被神化为整个罗马国家和人民的人格化代表,皇帝任意拷问叛徒或其他人民公敌的权力获得了正当性。90 转引自Peters, 同注13,页147。
24兰本教授也指出:拷问的使用明显减少,在这情况下,十八世纪废除酷刑的运动的意义只是象征性的。第三章:吊刑·车轮刑(内容包括吊篮、犹大的摇篮、钟摆、绞首刑、吊刑、车轮轧刑、伸拽式拷问台、梯子式拷问台)。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
但是,历史学家指出16,在实践中这些对拷问的规范形同虚设,书面的规定不外是一纸空文,实际的执行却完全是另一回事。但进步是存在的,或许未来的世代最终能从迷信和暴力的残酷和恣意的宰制中完全解放自己。
47 《魏志·锺繇传》,转引自高绍先,同注37,页438。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
恢复肉刑论者的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40。90在这里我想起孟子的教晦:人皆有不忍人之心。
亦即是说,不单外国人来华者会对我国的监狱和审判制度疾首蹙额,讥为贱视人类,到过外国考察其监狱和审判制度的中国人回到本国后,以至没有到过外国但认真地研究和反思中国的监狱和审判制度的中国人,都会觉察到这个制度的贱视人类。69酷刑现象一定程度上也和司法腐败和权力腐败纠缠在一起。魏文帝曹丕即位后,恢复肉刑论再次兴起,争论在魏明帝时期进入高潮,百余人参加了辩论。从当时起直至十八世纪初,拷问在欧洲不但习以为常,而且是合法的15。
58正如张国华教授所言:孙中山的命令虽被北洋军阀所践踏,但其精神是令人钦佩的! 彻底废除和禁绝一切刑讯的历史任务,只能俟诸来日。那么,当我们比较秦代以前的五刑和唐代以后的五刑,我们应可看到进步,而肉刑的废除乃其中的关键。
视野扩阔后、不再是井底之蛙的中国人,也会承认此不仁,因为仁本身便是中国传统的概念。第二,他们认为肉刑是死刑和生刑(如徒、流、笞、杖、髡(毛髪刑))之间适当的中间刑,对于某些罪行来说,判死刑太重,生刑则太轻,如《汉书》的作者班固和南宋理学家朱熹便有这种意见。
2 吴中杰编着:《鲁迅杂文》(文),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1005-6。58 转引自张国华,同注35,页215。